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 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 专项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所需的费用,该项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公平分摊,并定期公布.三 特约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服务,其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0日内将各项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第一季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 提交公布上年度服务收支情况说明及帐目.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随时查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支出帐目,并可提出质询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主要由如下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和维修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等。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三,绿化养护费、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 安全秩序维护费、六 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金,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合理利润 普通住宅不超过10 写字楼。商铺,大型市场 高级公寓和别墅不超过15.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建筑面积的确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可以预收,除业主,使用人自愿外、一次最多可预收3个月的费用。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六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未经业主,主业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服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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