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优美.和谐 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具体以物业建设规划用地为界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场地等,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五条,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区,应当组织整治改造,并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接收和逐步推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