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选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 业主大会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是否到期、均自然终止.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告社区居委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并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经物业所在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并作为附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物业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入住,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整改符合要求意见,该意见作为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的内容之一.第四十三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施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品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四条.建立物业管理基金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开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归集。以解决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费用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报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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