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期限内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撤出小区物业管理 必须征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提前两个月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未经同意擅自撤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二。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三.未经业主大会上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四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六.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服务责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九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六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房地产行政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欠缴金额3,以下的比例加收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标的的20。经催收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