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 出租,转借,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 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 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七 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