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五 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二.根据合同约定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四 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七 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