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 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 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五 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 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三,公共绿地 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信访投诉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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