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 出租、转借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 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 管理和修复,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 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