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挂靠 外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取得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 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五 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养护,维修 二 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 绿地的养护和管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六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 业主档案的管理.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八 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信访投诉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