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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 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大修,更新 改造的费用。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 更新 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 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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