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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属公有住宅出售的 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 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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