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 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大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 其维修 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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