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的维修 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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