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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 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 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 按户核算.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的使用 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 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 其维修 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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