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维修经费第三十五条、在公用住宅和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出售的同时。应当设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属公有住宅出售的,由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新建居住小区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第三十六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住宅设置、按户核算 第三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憧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 由业主承担。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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