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二十九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 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五,乱倒垃圾.杂物、六、在建筑 构筑物上乱张贴,乱刻画,七,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爆物品或者发出超过环境保护规定标准的噪声、八 违法违章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养殖等活动、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居住小区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三十二条.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 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的。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居住小区内的区间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区间道路,场地的 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 救护.环卫,殡葬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辆在居住小区内停放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设有固定停车场所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其车辆停放收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维修基金,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