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 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小区内各类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居住小区的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房管部门.按照住宅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第五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绿化,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供水.供气 供电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