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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诉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一条,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第四十二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处理 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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