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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投诉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一条.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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