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投诉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一条,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第四十二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围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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