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活动。是指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室外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质量监督检测等活动.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筑工程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三、负责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四.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五 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 负责监督建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 并组织初审和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资格 九 负责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并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十。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中央.省驻菏单位及市直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 菏泽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之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七条、建筑工程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大力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 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第九条、放开建筑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