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四十七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除按国家。省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强制监理外,在我市辖区内所有开发工程项目,住宅工程及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渠道和规模如何、也必须实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的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发包给中标单位,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发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五十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五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五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