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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第五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订合理工期 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当在确定工程造价时 按有关规定,专项计提,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加以维护。第五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六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安全生产资质、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准开工,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或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坚持文明施工。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其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业绩档案.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施工现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对施工企业宣传,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努力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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