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一。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二,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三,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 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四.供热经营设施 是指民用建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 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和用热计量装置等,第六十条。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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