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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 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 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 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 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 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 标志 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 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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