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 含、以外的供热设施 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 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 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 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 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 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 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 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 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