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 含,以外的供热设施 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 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 迁移 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 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