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 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 迁移 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 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 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 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 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