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 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 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 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 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