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 拆除供热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