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 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 维修。更新和改造.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 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 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管线的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 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 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 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