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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本采暖季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不需要或者要求暂停供热的,供热管道应当进行隔断处理,隔断及恢复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安装管道泵 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用户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供暖定额补贴.主城区按下列标准补贴,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户补贴600元 二、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人补贴300元,供暖定额补贴按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由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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