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供热计量与热费计收、第三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第三十七条.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第三十八条,供热企业根据热计量产品可靠性向供热主管部门推荐产品准入目录 并优先采购使用已纳入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 杜绝假冒伪劣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的销售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免费保修包换年限、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更换,第三十九条。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 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供热企业应当将远程监控调节平台无偿与供热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相连接 并及时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完整真实,第四十二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供热主管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 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 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 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热用户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或者限制供热 采暖供热期开始后 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停止供热 第四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