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供热管道上的阀门,将供热设施接入供热管道盗用热的,应当赔偿供热企业的热费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