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 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 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 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方可建设 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