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条。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 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工业 仓储建筑控制指标,第十七条.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 筑物,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正面间距 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 幼儿园 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 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 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 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 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 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 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 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 并符合日照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 环保 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1 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 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 阳台 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 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必须符合表四规定。表四.道路边缘至建 构筑物最小距离 m.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第二十八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 应从建 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 城市市区不少于8m,二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二 铁路支线 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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