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 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第六十六条 荆州古城保护 以古城墙。护城河和古城空间环境的保护为重点,控制荆州古城区人口容量 积极发展新区,古城内限制居住,行政办公,学校及医院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量 高度、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古城风貌保护要求。第六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一、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 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二。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和环境景观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其环境风貌.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为三类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为保护对象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 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构。筑物,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m以下,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m以下 第六十八条 市区文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划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允许有损害文物的种植,禁止烧窑取土,开沟挖渠。不得随意改变地形地貌、第六十九条.荆州古城保护。荆州古城重点保护的内容、按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保护、古城空间环境保护、按照以下级别分层实施控制性保护.一。保护范围.城墙内50m.城墙外从护城河外沿.东至东环路,北至熊家堤、太湖港、南含东 西堤街区.西含繁荣街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与古城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二。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由保护范围向古城内延伸250m、城墙外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m,按照建筑层数一、二.三层.建筑檐口高度3m.6m,9m的三级控制要求分层进行控制。三,环境协调区,古城内.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其他区域.古城外,建设控制地带以外200m区域为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内.古城内建筑物最大高度控制在5层以下.檐口高度15m以下 古城外建筑物檐口高度按照15m.24m的要求分层进行控制,第七十条,历史街区保护 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应进行保护。荆州古城区的三义街、得胜街,冠带巷,东堤街、西堤街.繁荣街,沙市城区的胜利街,中山路西段等历史街区的改善和更新.应按照。修旧如旧 的原则,保持原有风貌,第七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保护。八岭山森林公园,海子湖风景区等按风景名胜区要求进行保护,保护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存 加强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