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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 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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