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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