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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 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 重新报批 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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