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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 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二 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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