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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