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 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第八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 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 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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