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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第七十二条.城市应按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建立防灾体系,完善防灾设施,第七十三条,防洪.一.防洪标准,荆江大堤为.级堤防 荆江的防洪标准为防御沙市水位45,00m。城陵矶水位34、40m,且确保荆江大堤安全,内垸长湖、太湖港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 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 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兴建建 构 筑物。保证行洪通畅。三、为保证城区水体的调蓄功能、确保水系畅通,新,改 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区水体,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四,荆江大堤背水坡脚50m内 严禁一切建 构,筑物建设.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不许打井取水,荆江大堤堤脚1000m内高层建筑基础工程 荆江大堤、柳林洲堤、学堂洲堤外侧滩区建筑。码头 驳岸。以及穿堤管线应符合防洪要求.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七十四条 消防、一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三。消防给水管道 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五 城市消防站周围20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 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第七十五条,抗震 一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二 城市生命线工程 包括供水.供电.医疗 通讯 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七十六条,人防,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保税区 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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