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 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 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第十条.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 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 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II类地区 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 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 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 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 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 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 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 II 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第十四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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