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10 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 1,2条外的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 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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