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 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1 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 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 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 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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