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 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 10,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 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 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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