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 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区。10 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 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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