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 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0。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防烟风机 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 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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