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 消防供配电10 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0 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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