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 乙类液体储罐 区。10,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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