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 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10。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6 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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