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 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 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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