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 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下列建筑物 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1.3 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 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 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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