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 2、下列建筑物。储罐 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 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 1。3、除本标准第10,1,1条和第10、1 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 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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