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1,消防供配电10,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10,1,3 除本标准第10。1 1条和第10,1 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 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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