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 1 消防供配电10 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 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 区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10,1.3。除本标准第10 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10.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保护的阻燃电缆,10 1.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0、1,6,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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