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筑装修防火7。1,一般规定.7 1 1.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未经审查、审核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7 1.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GB.50354的有关规定进行。7、2、公众聚集场所中公共娱乐场所和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凡是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或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7。3。如果使用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应评定为不合格.7 4 公众聚集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7 5,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 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7、6,公众聚集场所装修设计不应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7.7、公众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 模型、标本 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7,8、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7。9.公众聚集场所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7 9的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 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7.9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7、10、公众聚集场所除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墙面不应设置易燃材料的软包装修.7 11,当公众聚集场所的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7.12。公众聚集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7,1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 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 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7,14。公众聚集场所内悬挂的宣传画。广告.彩带,装饰物等不应挂在喷淋头 排烟口、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周围5m范围内.7.15。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的隔断,装修、柜台。家具,绿化等不应设在防火卷帘的下方及遮挡消火栓。防排烟口 检修孔、灭火器柜等消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