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督管理1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依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在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遵照本规范设计 11.2.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应当报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施工 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施工、11.3、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1.4,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报当地消防部门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 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1。5。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自己单位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场所防火档案。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有条件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适时组织灭火疏散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11 6、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信息公告牌 公布该场所消防主管负责人姓名,建筑面积、接待人数、配置的消防设施.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内容,11,7。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现行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11、8,下列情况可考虑采用专家论证和性能化防火设计进行消防安全评价 11,8.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超越现行规范和标准设计的。11,8、2、既有建筑存在不符合现行规范设计,确实难以进行整改的.11、9、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安全状况可通过确定分析场所的现场状况 设定防火安全目的和目标,选择合适的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影响防火安全目标的因素及火灾防治有效性与经济性评价来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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