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烟与排烟10.1,一般规定 10.1 1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公众聚集场所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的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10.1、2.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10、1,2 1。建筑面积超过200m2且人员集中的场所、10,1,2.2.中庭.10 1 2,3,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10、1,2 4 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10 2,自然排烟,10、2、1,按本规范第10,1。2、条规定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10。2,2,公众聚集场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2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10。2 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10,2、2,3 中庭,剧场舞台 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10、2。2.4 内走道等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10 2 3,其自然排烟口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10 2,3,1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10。2 3。2、当开窗角小于70、时 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2,3、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10.2,4,公共聚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10。2。4,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 2,m2的疏散走道、10、2、4,2,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m2的疏散走道、10,2,4。3.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10 2,5,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10.3 机械排烟 10.3.1。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10.3 1.2,净空高度大于6m,的场所 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h。m2计算。10,3,1。3 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10.3。1、4,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 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 s。10,3,1 5。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10 3、1。6 公共聚集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且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10,4。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逃生呼吸面罩。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0,4 1。公共部位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具,10,4。2、KTV、包房内按座位数不少于30 的数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