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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1。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5,2、公共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 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5,3,公众聚集场所不应与锅炉房 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房间。发电机房等专用房间贴邻.5 4,公众聚集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5,5、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 5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5 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5.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5。6.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 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5,6、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5.6,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m2,5。6、3 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只设置一个出入口,5.6,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小于1000m2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5.6,5 应设置防,排烟设施,5,6,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 7.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穿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 丙类液体管道.5.8,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公共聚集场所.应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5、9.公众聚集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5.10,公众聚集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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