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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 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 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 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 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 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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