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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 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 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 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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