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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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