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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 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 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 编制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 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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