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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 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第二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文献参考资料 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 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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