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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三 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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