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四,同违反档案法律 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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