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 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 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 要求,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 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 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 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