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 准确.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 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国家.省 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 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 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 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