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 要求,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 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国家,省 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 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 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