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 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 要求 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国家,省 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 工程停建.缓建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