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 完整,准确、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 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 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第十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预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