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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经铜陵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5年11月4日以第60号市长令予以公布 现予以全文转发、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三书,管理制度。加大建设工程档案归集力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城乡规划、建设监管.产权登记等相关管理部门在,三书.制度执行中。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切实将建设工程档案收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之中。二,规范管理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行政执法.建设监管。水务、市政.园林、环卫.房地产管理、人防.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大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实行集中统一保管.除房地产档案外 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 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三、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3月9日。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 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材料,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日常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三、依法制定 实施地方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四 负责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六 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案件、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作为城建档案管理专门机构、受市规划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务、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收,整理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关工作。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八条,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规划建设基础资料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九条.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道路,广场,桥梁 涵洞.隧道.排水、城市照明.污水处理等档案。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档案、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含各类工厂,矿山。仓储.住宅 办公及商业用房等其他建筑工程档案,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 名胜古迹等档案。五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程,含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档案,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市容 环境卫生等档案,七,防洪,抗震等防灾抗灾工程及人防工程等档案,八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档案.九.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包括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 电力。照明 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 交通信号 共同沟,工业管线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十。军事工程档案 指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十条,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一。城乡勘测.工程地质勘测 水文地质勘测.地下管线勘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档案 二 城乡规划制定.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县镇规划等编制和审批文件材料、三,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管理中形成的档案,四 城乡建设管理、含建筑工程管理.环卫管理。市政管理.公用管理,风景名胜管理,园林绿化管理 房地产管理,抗震管理 人防管理等档案.五,城乡建设科研 工程设计等档案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一、城市历史沿革 地名、自然,经济状况。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三。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四,城市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征集有关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志书,年鉴、大事记和城建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专项普查成果、以及散存的城市建设文化成果,第十三条。生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 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归档之日起5年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第三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T50328,2014、的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费用等内容.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和移交工程施工文件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汇总.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备案审查手续、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并出具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建 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建档案馆,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和归档所接收的档案资料、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 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 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城建档案推行标准化管理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第二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制定编研计划。组织开发档案信息,编制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查阅利用已公开档案,第二十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铜陵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依照、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铜政办。2006。120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铜政 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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