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城乡规划建设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 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第九条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城市照明。污水处理等档案、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供气、供热、供电 公共交通 通讯 广播电视等档案。三,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含各类工厂、矿山.仓储 住宅、办公及商业用房等其他建筑工程档案。四 城市园林建设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风景区.公园、绿地 苗圃。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档案 五,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程。含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档案,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市容、环境卫生等档案。七.防洪。抗震等防灾抗灾工程及人防工程等档案.八,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铁路,公路 水运、航空等档案、九.军事工程档案。指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十条.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一、城乡勘测 工程地质勘测、水文地质勘测,地下管线勘测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等档案,二,城乡规划制定 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镇规划等编制和审批文件材料.三,城乡规划管理。指城乡规划管理中形成的档案 四 城乡建设管理,含建筑工程管理,环卫管理.市政管理、公用管理、风景名胜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房地产管理.抗震管理 人防管理等档案,五.城乡建设科研,工程设计等档案,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一。城市历史沿革、地名。自然。经济状况、二.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三。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四、城市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征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志书,年鉴 大事记和城建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 专项普查成果.以及散存的城市建设文化成果.第十三条、生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归档之日起5年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