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二.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四、故意损害国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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