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范围、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第七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设计阶段监理包括、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五 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十条,施工阶段监理包括、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三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七。控制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督促 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十 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十二 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十四 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 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 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