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涉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境外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时、应当聘请境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境内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监理的.应当委托境内监理单位。境内监理单位不能单独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境内监理单位与境外监理机构合作监理、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由境内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贷款方要求境外监理机构参加监理的、境外监理机构应当与境内监理单位合作监理.第三十六条 境外监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合作监理,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注册证明书,二,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三。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五。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六,拟派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和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七、担保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上列材料采用外国文字书写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监理双方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理对象和内容,二,监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四 监理费的分配 五.风险的承担、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条款,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监理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应当采用我国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