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涉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境外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时,应当聘请境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境内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监理的。应当委托境内监理单位,境内监理单位不能单独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境内监理单位与境外监理机构合作监理,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由境内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贷款方要求境外监理机构参加监理的、境外监理机构应当与境内监理单位合作监理。第三十六条,境外监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合作监理、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注册证明书,二,所在国 地区.出具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 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四.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五.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六 拟派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和姓名,国籍.简历 技术职称,七,担保银行的名称 地址和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上列材料采用外国文字书写的 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监理双方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理对象和内容.二。监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三 双方权利和义务,四、监理费的分配.五,风险的承担.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条款.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监理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应当采用我国的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