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中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办公、医院,旅馆建筑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三、机械式停车位、剧院 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其他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剧院 学校,旅馆,展览馆 会展中心,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连通使用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 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靠近车库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车行出入口应当与城市道路连通。六,交通影响评价、长途客运站 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 以及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其中.中小学校 三甲医院。体育场。馆.不得低于本标准、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 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主城区执行本标准。二,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执行本标准,三.主城区以外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四,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标准参照县 自治县.标准执行、位于城市更新区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停车位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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