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避暑休闲地产中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办公,医院,旅馆建筑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三、机械式停车位.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其他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四 大客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连通使用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 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靠近车库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行出入口应当与城市道路连通,六.交通影响评价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以及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 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其中 中小学校 三甲医院。体育场 馆 不得低于本标准.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 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八,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 主城区执行本标准、二。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执行本标准,三,主城区以外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四.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标准参照县,自治县.标准执行.位于城市更新区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停车位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