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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 改 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二 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中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办公、医院,旅馆建筑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三、机械式停车位.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其他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 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 会展中心,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连通使用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 应当靠近车库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行出入口应当与城市道路连通。六.交通影响评价。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以及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其中.中小学校、三甲医院 体育场,馆,不得低于本标准、七,临街公厕 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八。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主城区执行本标准.二、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执行本标准。三.主城区以外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四、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标准参照县,自治县。标准执行 位于城市更新区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主城区以外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停车位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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