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中的住宅建筑除外,商业,办公、医院.旅馆建筑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30,三,机械式停车位,剧院 展览馆、体育场 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其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其他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连通使用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分区划设、其中。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应当靠近车库出入口或者在与公共建筑相对应的位置设置、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车行出入口应当与城市道路连通.六,交通影响评价,长途客运站,火车站 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以及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馆。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其中,中小学校。三甲医院、体育场 馆 不得低于本标准.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主城区执行本标准 二,主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执行本标准.三,主城区以外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四,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标准参照县。自治县、标准执行。位于城市更新区的建设项目 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停车位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停车位配建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