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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政及管线第四十六条 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26米道路的.退让3米。二 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26米、小于40米道路的.退让5米.三 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道路的。退让7米、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方,隧道两侧50米、隧道洞口往外30米 附图3,在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 涉及现状隧道的 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 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 绿化 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 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 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 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 之间为防护绿带,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 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 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 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第四十九条 项目配套管线 设施建设、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 消火栓 室外消防环管 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横坡相协调、其变坡点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7,5米.附图4,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第五十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 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小于1.5米,第五十一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五,超过500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 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对原杆塔进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 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的 不得小于9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五 500千伏以上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 航道 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五十三条 架空交通、公用设施与建筑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距现状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不得小于5米。二,架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因建设条件限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五十四条。轨道保护、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现状地下车站和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规划地下车站和隧道左,右中心线两侧56米内 二,现状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规划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左.右中心线两侧36米内。三、出入口 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 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确需建设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铁路线路保护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建 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不小于15米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 构 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 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 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 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四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确需上跨的 应当采取封闭措施,第五十六条 现状道路的保护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一 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的 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确需占用现状道路的.在保证原有道路交通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另行设置替代道路。并先期建设。第五十七条。河流的保护,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 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二 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 车辆使用的连续道路,防汛抢险通道用地和绿地、三,新建 改建 扩建建 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 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五 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八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状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 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和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在禁建区、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桥梁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桥梁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桥梁的可实施性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 在长江 嘉陵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应当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第六十条 道路临时用地的使用,城市道路的边坡工程,可以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建设项目的竖向设计应当与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并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规划道路边坡实施条件.第六十一条,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区宜取低值、二 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第六十二条,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公交首末站应当在道路红线外设置。其用地面积宜为3000 4000平方米。第六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及中小学校的候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车道、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中小学校的出入口附近,在用地范围内应当设置接送学生车辆的临时候车道、第六十四条,人行天桥,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的、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 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不能满足的,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桥.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 第六十五条,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 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不能满足的 应当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限的.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红线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合理连接。第六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当设置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第六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应当划定卫生防护带 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区县。自治县,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 防止臭气泄漏。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的管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要求,在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二,110千伏 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 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三.500千伏变电站防护距离不低于30米。防护带内应当采用绿化隔离、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及加油加气站 汽车充换电站宜先期建设。第六十八条,长输油气管线,长输油气管道及站场宜在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布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管道两侧.管壁起算.保护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长输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站场防护距离应当征求能源、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市政管线,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 应当同步规划 建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综合管廊应当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围内.未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二.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5,单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6.三,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条件受限的 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四。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第七十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 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一,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二 通信管道12孔。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四。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第七十一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 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 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 手孔等附属设施 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第七十二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 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 应当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论证,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 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第七十三条、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 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第七十四条、路网密度,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 优化交通路网布局.路网规划应当与区域功能和现状地形相结合 城市规划路网密度应当高于8,0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应当高于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单个规划地块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居住地块、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4万平方米.工业仓储地块面积不得超过8万平方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七十五条、路网体系及路网连通、道路规划应当提高路网连通性,并符合以下规定。一.规划路网应当形成完整体系。其中 次 支道路应当自成体系,二,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轨道等重要交通干线穿越城市的.两侧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三、道路相交设置立交的、立交周边其他道路应当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方式保持连通 第七十六条,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有条件的 高速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 二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立交,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三。交通性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四。立交设置应当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第七十七条、交叉口转弯半径。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主干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20。25米 二.次干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 20米。三,支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0,15米,四,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取值 第七十八条。道路红线展宽、规划有轨道车站 公交停车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当展宽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减少人行道宽度,道路相邻用地已规划建设导致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在不影响人行通行的前提下、人行道宽度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红线展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当渠化展宽。二 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三。交叉口展宽直线段长度不小于4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小于20米 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组织项目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确需开口的.应当专题论证、有条件的 应当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二.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当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三.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主干路延伸70米,向次干路延伸50米。向支路延伸30米范围内为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 附图7.交通.公用 消防等设施用地经批准可以开口,四、沿次干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小于40米,五、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六,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宽度原则上不得大于7米,七、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八,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路的车行开口数量、第八十条.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建设项目要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轨道地下车站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高架车站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轨道出入口应当多向,分散布设,与人行过街设施.地下商业。邻近公共建 构。筑物等相结合或者连通,有条件的可以跨越街区设置.二,轨道车站出入口.风亭 冷却塔,变电所等轨道附属设施应当优先在轨道设施用地内设置、或者与周边建筑相结合,条件受限的,可以利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其造型应当结合环境艺术化处理,或者利用植物遮蔽。减少对环境影响、三.轨道车站宜在付费区外的便捷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对公众开放 四,轨道地下车站出入口标高不得高于室外地坪标高0 45米.五。预留接轨联运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换乘衔接。轨道车站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为轨道车站出入口及其连接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设置提供条件,第八十一条 公交与轨道一体化换乘衔接控制、公交停靠站与轨道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在50米以内、条件受限的 不得大于100米、公交场站与轨道车站出入口的距离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第八十二条。对外客运枢纽及交通衔接.机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对外客运枢纽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紧密衔接、逐步实现一体化衔接换乘。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站点距对外客运枢纽主要人行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第八十三条、交通设施的结构工程设置、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 铁路。轨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其桥梁,墩柱、承台等结构工程设置不得影响规划道路的实施.第八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在城市中心区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停车位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利用高架桥 立交桥的桥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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