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 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 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 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 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 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 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三条 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 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 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 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 在入口层设置,2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 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 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 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3 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 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 以形成整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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