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共空间第四十条 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 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 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 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 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 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 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 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 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 灌木等 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