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 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 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 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 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 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 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 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 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 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2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 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 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路径便捷可达,3 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 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