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 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 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 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 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 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 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 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 在入口层设置,2 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 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 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 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 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