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 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 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 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 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 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二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 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 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 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 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 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 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 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 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 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