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 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 集中布局 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 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 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 除塔 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 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 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 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 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 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 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 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 8米、4 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