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 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 B2 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 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公共步行通道、新建 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 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 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 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 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 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 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 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 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