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空间第四十条,公共空间周边控制、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水体、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以及广场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四十一条、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 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当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 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第四十二条 公共步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 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四十三条、公园绿地控建。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陆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1、陆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公园绿地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 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 除塔,亭。台 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大于10米,三、动物园 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经专题论证确定.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小型公用设施经专题论证确需建设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在入口层设置,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 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 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3 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 标牌。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城市道路的绿化.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 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