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 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 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 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 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 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 构 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 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 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 明清移民、开埠建市 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 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 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 建筑屋顶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 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 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 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 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 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 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 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 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 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 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 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 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 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 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 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 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 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 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 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