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 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 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 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 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 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 建筑风貌、建筑高度 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照搬照抄 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 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 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 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 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 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 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 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第三十七条 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 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 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 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 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 二 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 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 三 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 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 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 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