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 山 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 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 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 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 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 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 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 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 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 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 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 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 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 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 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 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 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 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 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 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 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 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 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 高架桥 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