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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 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 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 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 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 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 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 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 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 划为一般管控区 在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在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三十三条 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 体量相协调 体现建筑特征 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 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 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 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 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 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 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 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 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 对阳台.搁板 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 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 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 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 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 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 短边不小于10米 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 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 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 立交桥。高架桥 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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