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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 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 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 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 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 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 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 建筑高度 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 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 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 与建筑功能 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 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 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 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 烟囱等 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 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 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 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 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 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 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 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 小于6万平方米的 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 视线通透 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 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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