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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 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 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 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 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 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 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 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 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 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 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 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 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 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 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 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 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 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 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 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 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 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 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 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 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 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 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 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 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 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 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 一 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 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 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化挡墙 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 跨江桥梁 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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