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 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 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 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以外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 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 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 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 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 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 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 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 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 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 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 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 电梯机房.水箱 楼梯间,烟囱等 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 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 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 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 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 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 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 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广场开敞空间.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 二 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 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 应当采取绿化挡墙 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