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 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 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 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 四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 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 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 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 不得使用白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 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 收分等造型变化 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 4米.确需突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六条、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 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广场 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 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 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 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 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 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临街开敞空间,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 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 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短边不小于10米,三,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 视线通透、高差过大的 应当采取绿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 立交桥 高架桥。人行天桥 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