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空间形态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对城市中的山 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 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实施.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 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 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 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 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三 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 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300米,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200米的超高层建筑、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理、重点管控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围、以及城市副中心,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五 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 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 传承历史文脉 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 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 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 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 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 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屋顶上的冷却塔 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 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 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六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风景名胜区 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高层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第三十七条,建筑形态控制要求,建筑外立面应当与建筑使用功能相结合、避免不必要的外墙纯装饰构架,高层建筑塔楼应当注重竖向韵律的塑造.体现建筑立面的均衡和挺拔感 裙楼应当与塔楼风格相适应,通过体量、色彩。材质的协调与塔楼塑造统一的建筑群体空间效果、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 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头排规划地块的、其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室外机位以及各类管线进行遮蔽处理,住宅小区的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当相对分离,鼓励将商业集中布置或者按照商业内街布置.住宅小区不得临快速路,主干路设置临街商业设施、因地形高差,位于城市商业街区等原因确需设置的,其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务办公建筑平面形式应当采用开敞式大空间或者公共走廊式布局,开水间 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计,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分隔单元的、该分隔单元套内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此类分隔单元套内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但套内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除外,其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室外机位和各类管线应当遮蔽处理、工业厂房设计应当区别于商业。商务办公和居住建筑 其空间形态及平面设计应当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外立面应当简洁。明快、经济实用,不得过度装饰,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设计 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平面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其单层面积最小分隔单元的套内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第三十八条 临街开敞空间 以居住性质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用地沿江或者沿主干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50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集中设置临街绿地 广场开敞空间 一。开敞空间长边应当沿江或者沿主干路设置。二。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50米,短边不小于20米,单个地块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万平方米.小于6万平方米的.开敞空间面积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每块开敞空间长边不小于30米 短边不小于10米,三 开敞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或者岸线标高自然衔接、视线通透 高差过大的 应当采取绿化挡墙 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四。开敞空间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第三十九条,市政工程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等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