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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新建剧院,游乐场 体育场.馆,展览馆 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 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 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 二、项的0 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 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 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 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 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 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 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 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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