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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 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 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 门厅 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 项的0,5倍执行 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 二 项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 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 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 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 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 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 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 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 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 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 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 花台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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