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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 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 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 一。二 项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 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 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 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 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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