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新建剧院 游乐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 以及增加公用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 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 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 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 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 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 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 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 踏步 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