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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 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建筑 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 外廊 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 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 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 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 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 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 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 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 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 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 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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