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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 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 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 增设电梯、门厅 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 一、二 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二 退让防护绿地,G2 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 A5 体育用地 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 其地下建,构 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 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 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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