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新建剧院。游乐场 体育场 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 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 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 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的 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 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 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项的0 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第。一.二 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 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 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带型公园绿地.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 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 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除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