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7。2 1。17。2 3、本条给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明确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表17。2,2中各检测项目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取之于、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其中序号为1的室内平均温度允许偏差、是针对供暖和舒适性空调工程而言的.而对于工艺性空调或有特殊要求场所的室内温度允许偏差.则应按照有关的特殊规定和要求执行.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项照度测量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照明测量方法。GB.5700中有关规定执行.本条规定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另外.表17、2。2中序号为1 8的检测项目,是本标准第9章,第11章中有关条文所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供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17,2 2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供暖工程不在供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当房间或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照明功率密度标准值应按比例提高或降低,典型功能区域,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