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 维修活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 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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