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宿州市城市行业用水定额 DB3413/T 0001-2020
  • 安徽省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瓶组在线检验规程 DB34/T 1973-2020
  • 安徽省民用住宅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系统技术规范 DB34/T 3599-2020
  •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 安徽省内河航道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34/T 3678-2020
  • 六安市区域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3415/T 4-2020
  • 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2023年
  • 安徽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706-2020
  • 安徽省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拆解技术规范 DB34/T 3590-2020
  • 安徽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指南 DB34/T 3583-2020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 由县 市 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 项,第、四 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 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 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六,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