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 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 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 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 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