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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 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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