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