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 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 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 国内外贷款 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