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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 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 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 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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