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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 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 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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