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 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三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四,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 储存 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 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 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第五十五条企业 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杆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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