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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 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三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四,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 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 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 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 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 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杆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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