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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四 燃气设施 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 热水器,沸水器 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 秸杆气管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和 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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