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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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