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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 按照规定取样.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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